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公平责任
【学科分类】侵权法
【出处】《法学杂志》2010年第11期
【摘要】对于公平责任的内涵、性质与定位,学界存在很大的分歧。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损失分担的规则而不是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归责原则的规定坚持了“二元”结构,即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因其自身的衡平属性,公平责任的相关制度应以类型化条款的形式出现在侵权责任法之中。
【关键词】公平责任;损失分担;定位;类型化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表面上是对学界前一段时间关于公平责任的内涵、性质与地位争论的一个小结。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争论并不会因为《侵权责任法》的通过而结束,因此,进一步深刻理解公平责任制度的精神实质,对于准确适用公平责任制度意义十分重大。
  一、公平责任的理解
  (一)公平责任的含义
  对于什么是公平责任,学界争议很大。有学者把公平责任视为无过失责任的一种类型。 [1]也有学者指出“公平责任又称具体衡平主义”,“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适当的补偿”。 [2]还有学者指出:公平责任内容就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相关规定。
  笔者较为赞同第二种观点,即公平责任是在过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都不能适用而结果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加害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经济上补偿的一种义务。公平责任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属性:1.独立于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的适用不仅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也考察受害人的主观状态,在两者都无过错的情况下才适用,适用范围上与无过错责任没有任何的交集;2.适用公平责任只能是因为结果显失公平。侵权责任法的运作过程中必须进行利益平衡,使得行为人、受害人和社会三者能够和谐共融。结果的显失公平可能是在经济结果上的不公平,也有可是违反善良风俗引发的不利后果;3.公平责任的实现方式只是经济补偿。公平责任不可能通过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手段来实现,这是公平责任区别于其他制度的重要特点。
  (二)公平责任的法理基础
  1.侵权责任法主要是救济法。从性质上讲侵权责任法是私权保障法,他是在权利和法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提供救济的法,它是通过对私权提供救济的方法来保障私权的。公平责任实际上主要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的一种方式,此种方式主要是通过考察财富因素来确定义务的,在实践之中不考虑双方的过错,而是考虑双方当事人承损失的经济能力。现代侵权法以追求实质正义和法律社会妥当性为目标,这就需要从维护受害人的利益考虑,尽可能地对受害人提供充分的补救。 [3]补偿是实现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的重要手段,其实质含义就是填补损害(Reparation and Compensation)。从我国的法律救济体系来看,除了侵权责任法以外,还包括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范,但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还需要很长时间,尤其是在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短期内无法完全改变的情况下,保险制度很难覆盖到广大的农村,这就使得众多的农民群众无法得到及时的救济,因此在侵权责任内部寻求解决方案就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公平责任不再把行为的可非难性和对于不法行为的制裁置于头等重要的位置,而是选择把受害人的损失填补作为首要问题加以规制,这是符合侵权责任主要是救济法的要求的。
  2.侵权责任法利益平衡的体现。侵权责任法立法中承认特定群体、领域和特殊利益的存在,这种利益并非阶级利益而是阶层利益。如果某项法律所规范的社会关系主要不是阶级利益关系而是不同行业、不同阶层的国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承认国民一般利益的同时,也承认特殊阶层特殊利益存在。侵权责任法在进行一般利益衡量的基础上,也要承认特殊阶层或领域利益之存在;对于特殊阶层、领域和特殊利益加以衡量,应当体现不同阶层利益之间的平衡:当特殊阶层或领域、特殊利益与另外阶层利益之冲突不可避免时,做出价值判断并从立法上给出规则。 [4]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民之间的贫富差距是客观存在的,也是我们在立法时不能回避的。我们的侵权责任法也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各阶层的诉求,尊重社会各阶层的合法利益。以实质公平为目标,在考虑经济地位差异的基础上,让经济上处于优势一方承担更多义务,这是公平责任的应有之义。当然,特殊利益的特别保护也只能作为例外的出现在侵权责任法中,作为民法分支法的侵权责任法,我们仍然需要坚持一般意义上平等来构建相关规则。
  二、公平责任的立法考察
  (一)比较法上的考察
  在现行的各国的民法典中,我们可以看到关于公平责任的相关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829条“由于公平原因的赔偿义务”;《希腊民法典》第918条;((意大利民法典》2047条“无行为能力人导致的损害”第2款;《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78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意义的公民之人损害的责任”。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7条第3、4款亦有相关规定《荷兰民法典》中第6章109条也是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这一制度刻意另辟蹊径,通过减轻损失赔偿义务来达到公平,其在实质上仍然体现了分担损失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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