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决策要尊重民意
毛涛
最近,新交通法规中的闯黄灯处罚条款引起了舆论的广泛质疑,公安部后来声明,闯黄灯以教育为主,暂不处罚,这事件引起我们的思考。
能够为人们所信仰的法规必须是站在民众立场能给他们带来预期利益的,但如果一个法规损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话,那么这不仅有违民意,引起公众质疑,人们也不会去自觉遵守,更不可能进入他们的身体和灵魂,成为一种信仰。从叫停处罚闯黄灯事件处理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启示,那就是需要尊重民意。
谈到民意,即人民群众的共同的、普遍的思想或意愿,一般意义上的理解就是大众的声音的汇集。《汉书·杜周传》记载“宜修孝文时政,示以俭约宽和,顺天心,说民意。”政府应该是响应民意的机构,从法规制定时的基层调研、征求意见稿、召开听证会等都是倾听民意的方式。将问题摆在民众面前,在不同思维引导作用下,各种观点和意见反复交织,可以让“真理越辩越明”。
一方面,民意可能只是一种情绪的宣泄。一些人在利益诉求得不到尊重之前,容易情绪激动,发泄种种不满,如“钓鱼岛”事件、“启东”事件中一些人的打砸抢烧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不能合理的表达自己的意见,还容易扩大事件的发展态势,甚至触犯法律,丝毫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另一方面,民意中也有相当部分的理性声音,针对问题会从各种角度去分析论证其中的种种不合理之处,甚至能想到政府想不到的方面。这种理性的民意也是我们所提倡的,可以让政府和民意形成良性互动。
当然,在政府和民意互动的时候,并不是毫无秩序和偶然的,往往需要在法律制度架构内进行,利用制度规范这种民意利益诉求,制度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合理的制度可以大大节约社会成本。学者俞可平在强调“敬畏民意”的同时,也强调“崇尚法制”,遵守法律制度。离开法制对待民意,就有导致民粹主义的危险;离开民意对待法制,则有导致精英主义的危险。不同社会主体、不同利益群体有不同的意见和利益诉求,只有法律制度为评价标准,才能准确发现和把握民意。
实际中,民众可通过建设性的司法渠道、网络监督、媒体报道等方式质疑和监督公权力的运行,去实现维护权利,合理表达诉求。如果只强调民意,让民意横冲直撞,让法律制度形同虚设,秩序和理性就会被埋葬,国家就会乱套,就会“无法无天”。同时政府也按照法律制度,愿意俯下身体,倾听民间声音,释放善意信号,让民众卸下敌意,与民众实现面对面沟通和交流,这才是一个智慧的解决问题方法,也是我们期待的社会进步。
具体到交通运输行业,交通部门规划、建设、管理、养护等过程中,需要倾听民众声音。在规划线路走向、调整路网结构的时候,特别是农村公路网的规划调整,不能仅根据既定国家标准来,而且需要充分听取基层农村群众意见,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和便民性。在公路建设上,交通部门要充分考虑群众出行便利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最大限度的满足人民群众对交通基础设施日益增长的需求。在管理过程中,通过进一步改进交通收费方式,完善交通相关配套设施,转变路政执法观念,为民众提供安全、可靠、舒适的交通服务。当民众在利益得不到保障、诉求得不到反映的时候,可以在法制框架内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方式寻求合理救济。
现今,民众的权利法治意识逐渐觉醒,民意借助互联网的力量,也在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政策制定者也无法忽视这一现象。欣喜的是,我们看到政府愿意放下姿态,倾听民众声音,将民意汇集起来,认真加以分析评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这是民主的进步,也是文明的一大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