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XX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丁XX抢劫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丁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通过认真仔细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以及参加法庭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针对起诉书和公诉人方才发表的公诉词,辩护人现从两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辩护观点:
1、定罪:敲诈勒索罪,犯罪数额是7000元,而非27000元;
2、量刑:胁从犯;认罪;积极退赃;悔罪态度好。
一、关于对本案的定罪
在本案中,丁XX和张X辉、张X强约定向被害人王XX“勒索钱款”(起诉书),并把被害人“骗上车”(起诉书),最终实际取得被害人的七千元。在这一点上,我们同意公诉人的意见,认为这一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㈠本案排除抢劫罪
本案究竟构成何罪?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构成敲诈勒索罪呢?!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最根本的特点是“两个当场”:即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行为人当场劫取公私财物。如果“两个当场”有一个不符合,即不构成抢劫罪。
通过案卷反映的事实,我们认为本案不符合抢劫罪的“两个当场”的特点:
(对被害人王XX的询问笔录,2009.11.27,见补充证据卷P35-36)
①“高个子又问我得罪了什么人,我告诉他没有,只有和我老公婚姻上的问题,我老公曾威胁我,如果我和我老公离婚,我老公不会放过我,我问他是不是我老公叫来的,那个高个子男人说他不会告诉我老板是谁,我求他帮帮我,问他有什么办法,高个子男人说:能有什么办法,花钱消灾啰。”——以此为借口,向被害人敲诈勒索钱财。很明显,一开始案情就是循着三被告人事先约定的敲诈勒索的轨迹进行的。
(见对被害人王XX的询问笔录,2009.11.27,见补充证据卷P39)
②“高个子没有打我,只威胁我,用弹簧刀和电棍吓我,并屡次说如果我忽弄他,他要杀我全家和朋友,而且要我死的很难看。”——尽管“杀全家和朋友”的确很可怕,但也并非是可以当场完成的。
(对被害人王XX的第一次询问笔录,2010.1.30,见证据卷P48)
③“高个子就说:你不拿我就把你交给我老大,我叫老大叫一伙人先强奸你,再把你杀了抛尸。”——所谓的老大也并不在现场。因此,交给老大处置也只能是将来的某个时间,排除当场。但产生对被害人心理上的高压。
显然,从上述被害人的陈述可以看出,诸如“杀人、强奸、抛尸”等极为严重的暴力行为并无当场实现的可能性。
(对被告人丁XX的第二次讯问笔录,2010.2.5,见证据卷P33)
④“张X辉就从沙发上自己的包里拿出一根黑色的电棍,在空中打了几下,发出嗒嗒的声音,但没有电王XX……张X强就走到王XX身边,用手打了王XX脸两下。”
此处,张X强打了被害人两耳光的“暴力”并不能构成抢劫罪中的“暴力”,抢劫罪中的暴力是有程度要求的。如果只是出于恐吓的目的,对被害人推搡或轻微的殴打,不足以造成对被害人人身的现实危险的,不能认为为抢劫罪中的“暴力”;而行为如果足以构成对人的身体、生命造成现实的危险,才属于抢劫罪的暴力行为。
㈡丁XX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这一刑法理论中关于定罪的基础性原则,对本案被告人丁XX的定罪作如下分析:
(对被告人丁XX的第四次讯问笔录,2010.2.10,见证据卷P42)
⑤“在房间里是张X辉说要钱的,以‘溜姑’要钱和找人寻王XX要钱为借口,开口要三万。”——编造借口,勒索钱款,并无抢劫之意。
(对被害人王XX的第一次询问笔录,2010.1.30,见证据卷P48-49)
⑥“此时丁XX也说,你赶快叫你朋友打钱来,你不打钱来是不得脱身的。”
“丁XX就一直在旁边催我赶快拿钱。”——丁XX只有言语上的威胁,并无实质上的暴力威胁或者使用暴力。
本案中,丁XX怀着勒索之意,在一开始主动帮助张X辉、张X强联系被害人,并把被害人骗上了车,随后前往樟树,开始了勒索之行。到樟树进了宾馆房间,张X辉反锁房门,拿出电棍,以暴力相威胁,张X强甚至还打了被害人两耳光。客观上,张X辉、张X强的行为是夹杂着暴力的,但这种暴力程度较为轻微,还没达到抢劫罪中的暴力的程度。
但敲诈勒索罪中是否也可以有暴力呢?
我们从“敲诈勒索”一词的原意探寻其含义。从汉语构词法上来说,敲诈勒索一词是一个并列词组,由敲诈和勒索两个动词柯成。辞典解释敲诈,是指用暴力、恐吓手段,或滥用法律或官方职权等,从一个不情愿的人手中获取财物。勒索是指以威胁、强迫手段索取财物。从辞典的解释可以看出,敲诈和勒索两个词均不排除“暴力”内容。当两个动词共同组成一个并列词组以后,其含义不应当发生变化。所以,敲诈勒索一词的含义不能排除“暴力”内容。
在以取得财物为目的而使用暴力的场合,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关键是看暴力的程度。如果暴力没有达到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就构成敲诈勒索罪;反之,则构成抢劫罪。
因此,丁XX主观上是要勒索被害人,在樟树的宾馆里同样遭受着张X辉淫威胁迫的被告人丁XX也在运用“言语威胁”(起诉书语)帮着张X辉、张X强达到拿钱的目的,催促被害人尽快拿钱消灾,客观上也是敲诈勒索的行为。也就是说,自始至终,无论是在主观目的还是客观行为上,丁XX的行为都仅限于勒索的犯意之内,符合刑法上的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