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吴XX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受本案被告人吴XX的委托,江西金凤华昌律师事务所依法指派张加清律师担任吴XX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经过调查取证和仔细阅卷,刚才也经过了法庭调查,在对全案事实有了全面了解的基础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X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现从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的角度,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吴XX的行为不具备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公诉书的指控不符合事实。
根据我国刑法对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规定,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或经住宅主人要求退出仍拒不退出,妨害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行为。下面从主客观两方面来分析:
(一)起诉书指控吴XX“为达到威胁恐吓的目的,结伙持刀到他人住宅闹事”,这是不成立的,首先,必须强调的是,吴XX到吴伯X家的院子里,是来协商来“质问”,而并非公诉书所说的“威胁恐吓、闹事”,理由有三:
1、首先得问吴XX、吴X照为什么到吴伯X家里去?
本案系因上下水湾湖的问题引发,双方曾就此事发生过争议,有关部门也曾介入调查处理,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为这种原因,吴XX、吴X照到吴伯X家去调解去质问,显然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一般情形不同。在司法实践中,非法侵入住宅常常是其他犯罪的手段行为,如入室盗窃、入室抢劫等。以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名义追究刑事责任,这在整个江西省恐怕也是很不多见的。
2、从张X珍的询问笔录(2010.2.10)记载,当时张X珍说“斗子有什么事,还叫他坐”,另外从吴X锋的讯问笔录(2010.2.10)记载,吴XX、吴X照“两人手上都拿了东西,都是用报纸包住的”, 从以上来看,当时吴X照、吴XX进到院子里还是比较温和的,以至于张X珍都要让座,而且手拿的刀也是报纸包住的,也就是说在进入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手段,这与“闹事”一说也不相符;
3、自2010年2月事发至今已快三年,同样是在我们余干县检察院和余干县法院,其中经历了吴X滔、吴X、吴X华故意伤害罪案和吴伯X故意伤害案,我们注意到,在以上两起案件的起诉书和判决书中,都使用了“到吴伯X家找吴伯X质问”这一表述,并接着说,“吴伯X当时不在家,二人便和张X珍发生了争吵拉扯”【(2010)干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2010)饶中刑一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书】,而且在经过两次退补后的2012年9月28日的《余干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报告书》中明确提到:“吴XX、吴X照到吴伯X家去的真实目的无法查清”,这也进一步说明了公诉机关指控的“威胁恐吓、闹事”一说是站不住脚的,而“质问”的表达更为准确,也更符合客观事实。
(二)起诉书指控吴XX“经要求仍不退出”,完全是生搬硬套法律规定,这种说法与事实不符。
张X珍的笔录这样记载“我就说什么事,你是来找事吧,我当时比较气愤就对斗子说,叫他死出去,斗子还是在那叫包咕里出来,我就在那骂他”,“死出去”这一非常口语化的表达,通常是表达一种气愤和发泄,带有浓重感情色彩,而且吴XX、吴X照不久即自行离开了。
何况,“叫他死出去”这种说法,在法庭调查中没有得到吴X照、吴XX的印证,也难以查证是否属实,据此建议合议庭不予采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经要求或教育后仍不退出的,如果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才可能定罪,而本案中,被告人吴XX在不到十分钟的短时间内即自行退出,没有导致毁损财物或人身损伤,更遑论什么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
(三)吴XX行为“引起公愤,致使发生一起严重的故意伤害案件,造成极为严重的社会影响”,这一点混淆了基本事实,没有理清法律上因果关系。
首先,一起严重的故意伤害案件,当然是指吴X忠等被故意伤害致重伤的重大暴力犯罪案件,而这起案件的起因有吴XX、吴X照持刀到了吴伯X家,如果这也构成因果关系的话,这起案件也可以推溯到吴伯X等人带头哄抢下水湾湖的不法行为。当然,这种推断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早在2010年对吴X滔等人的审判中,余干县法院就认为“所谓吴XX、吴X照的过错行为没有证据证实与该起故意伤害案的发生有因果关系”【见(2010)干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
在这里,必须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有正确的认识,否则把日常生活中的因果关系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混为一谈,将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并导致错误认定事实。
并不是所有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如果认为所有的这种行为均构成犯罪的话,那么会错误地将一些民事纠纷/社会治安案件纳入到刑事处罚的管辖范围,必然造成刑法的不当适用。综合以上,辩护人认为本案据以定罪的证据明显不足,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
二、关于上下水湾湖的争议问题
起诉书提到的“涧山湾村村民联名到瑞洪镇政府反映要求上下水湾湖按历史捕捞习惯归村集体管理”,“按历史捕捞习惯”,上下水湾湖并不归涧山湾村村集体管理,具体如下:
1、根据2012年7月19日从余干县档案局调取的“余干县湖港草洲管理局”“关于解决新生、联合两个公社限制使用布网问题的会议纪要”(1983.6.22)记载:“象小山、仓前等大队都是一无习惯二无场所,不做布网的地方”、“至于联合公社小山、仓前等大队的布网必须于本月27日前集中到公社封存,再也不准下水作业,因为他们无作业习惯无捕捞场所,纯属违反国家渔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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