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请求权基础就是指请求权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具体适用的条文。但我国由于民法典没有制订,现行法体系比较杂乱零碎,难免有许多法律疏漏,请求权体系尚不完备,检索起来有一定的困难,如完全依照现行法律检索请求权,可能造成法律疏漏。
第三,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有其限定的适用范围,在某些案例中,可能并不存在请求权。例如,授权行为的法律关系本身不存在请求权;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权亦然。在确认之诉、形成之诉中,由于不涉及请求权,因而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就难有适用的余地。此时就需要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加以分析解决。例如合同无效、合同不成立、单方法律行为的争议、确认物权、确认继承权、以及合同撤销、解除等涉及到形成权的争议。
第四,请求权的基础不能揭示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和内在结构。例如,它不能揭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客体,而客体有时在案例分析中又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此时仍有赖于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运用。
第五,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与法律关系分析法相比较,两者的思维过程也不相同。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则是从“规范”出发,先找出法律规范,再将事实“归入”其下;而法律关系分析方法主要是先找事实后找法,当然,在事实分析过程中也离不开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和运用。请求权基础方法是在检索过程中一次性的完成;而法律关系分析方法是在对法律事实分析的基础上,适用法律规范。请求权基础方法可以采取一种各个要件逐一探讨的方式;而法律关系分析方法,无法对各个要件分别归入法律规范,只能在即定的事实上,整体的进行法律的适用。
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意义在于:
第一,采用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可以高屋建瓴地分析各种法律关系。其适用范围较广,一种法律关系中,可能有多个权利,而不仅仅包括请求权,但不妨适用法律关系的分析。
第二,在存在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时,能够条分缕析地分析各种权利义务。
第三,通过法律关系的要素结构的分析,能够把握整个民事权利的逻辑体系。
第四,采用历史分析的方法分析法律关系的变动过程,把握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脉络。
但是法律关系分析方法也不能代替请求权检索的方法,因为请求权检索方法因为逐一检索请求权体系,会避免遗漏;并且不用将案件事实的所有法律关系纳入考察视野,只需把握与请求权相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即可,不必从头那些考察无重大关联的法律事实,因而适用较为便捷。此外,在大多数案件中,当事人的主张都是以请求的方式表现出来,诉讼上的争议多为给付义务的争议,请求权检索的方法也能适合实务的需要。
总之,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与法律关系分析法这两种方法是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二者相互独立,又互有融合交叉,因而不可有所偏废。
我今天的讲演就到这里,也欢迎大家就这个问题继续深入地讨论下去,谢谢!(掌声)
相关附件下载:
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