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请求权既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请求权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例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正是因为请求权可以采取独立的形态,因此权利人可以转让、抵销、准许延迟或免除请求权的具体内容。但请求权也可以只是某项权利的内容。
请求权与诉权在罗马法上是完全统一的,而温德夏特第一次将之区分开,严格的讲请求权是产生诉权的基础,只有存在请求权,才能够产生诉权,但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看,请求权不能等同于诉权,其原因在于:第一,请求权既可以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的内容存在,这些权利在没有受到侵害和未进入诉讼程序以前,也是客观存在的。第二,在当事人进入诉讼领域之后,请求权确实将派生出诉权,诉权正是请求权在诉讼上的具体表现。但是,在此种情况下,请求权也未必等于诉权。例如,当事人可能享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但其起诉不符合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要求,其起诉被驳回或不予受理,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仍然可以基于其请求权向行为人提出请求,所以请求权未必完全等同于诉权。诉权只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包括起诉权、反诉权和上诉权,但即便当事人抛弃这些权利,也不意味着其请求权就完全消灭。第三,诉权是程序法上的权利,请求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请求权可诉诸于法院,请求保护,这时,它表现为诉权。请求权必须是向对方提出请求。例如,代位权必须通过提起诉讼才能行使,因此它又是一种特殊的实体法上的权利,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请求权。
在民法上,研究请求权的意义是重大的,表现在:第一,请求权的概念使得民法典中有关债权的规定能够适用到其他非债之请求权上。请求权是作为一种民事权利而存在的,它不仅仅存在于债权法中,在物权法、亲属法 、继承法等领域都普遍存在。例如,在所有人的财产遭受他人非法侵占的情况下,所有人可以根据物权请求权要求返还,此种请求权并非债权上的请求权。所以,请求权是与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相对应的权利。由于债权主要是请求权,而其他的各项权利在受到侵害以后也都转化为请求权。所以,请求权概念的产生进一步增进了民法的体系性,民法也进一步形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第二,由于请求权体系理念的发展,为从整体上把握和运用民法,从体系的角度运用民法,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在各项请求权是否可以并用,以及是否有优先顺序,这些都为法官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三,请求权概念的产生确立了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范围。一般认为,诉讼时效适用的对象为请求权。从而使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之间具有明显的区别。
(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的运用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又称为归入法、涵摄法(Subsumtions method),是指通过寻求请求权基础,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从而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来分析案例,其构造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依此,解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探寻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和依据。有学者将请求权基础的运用称为“找法”,即寻找该请求权的实体法依据,尤其是现行法律依据。采取请求权检索方法的好处在于:因该方法逐一检索,因此很少会遗漏请求权;也不会遗漏法律条文的适用;因为在讨论请求权能够成立的时候必然要检索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所以可以发现抗辩权是否存在。
请求权和责任的确定,对请求权进行检索时应当考虑请求权的先后顺序进行检索,首先将请求权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之中进行先后顺序的考虑。但这只是一个学理上的方法,是对法官裁判以及法律学人研究案例具有指引作用的操作指南和思维方法,但不是法律的明文规定的裁判规范,并不具有强行性。并且,请求权的检索还涉及运用者的角度,作为一名法官、律师或案件的当事人,其在纠纷解决中所处的位置不同,其检索的内容和顺序也各有侧重,有一定区别,也未尝不可。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在适用中通常分为如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判断请求权的性质
由于此种方法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因此我们首先要判断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给付之诉。如果当事人提出的不是给付之诉,则没有该方法适用的余地,此时应当采取法律关系分析法。在确定了可以适用该方法后,则应当判断请求关系的主体和内容,即谁基于何种理由向谁提出何种请求,因为这是案例分析的前提。例如,甲请求乙返还借款,或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权基础检索法既是按照三段论的方法展开,同时又穿插了对规范要件满足与否的判断,因此这又涉及了法律解释的问题,所以归入法在德国学者认为其不是完全的逻辑推理法,主要是一个解释法。而这个解释的过程又必须依靠经典的解释方法,这就是说为什么要把请求权检索与法律规则结合起来。请求权规范基础检索法在德国被作为法学方法论,其原因就是因为涉及了法律的解释问题。简言之,判断请求权性质的步骤具体分为:
1.确认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请求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