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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用书),1984年版,第328页。 [20][日]小口彦太:《不法行为二题》,丁相顺译,载张新宝主编:《侵权法评论》(2004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90页。 [21]前注 [10],[美]博登海默书,第462页。 [22]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该解释中“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适用条件的规定,实际上是对《民法通则》第132条适用范围的限定和缩小。 [23]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6页。 [24]前注 [20],[日]小口彦太书,第1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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