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常理阐释契约规则
解释合同条款首要使用文义解释的方法。解释合同词句的字面意思后,还要结合常识和常理进行判断合同整条条款。“人们围绕着不确定概念,一般都有一定程度的来源于社会生活经验的价值共识。”
[15]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该条意义在于对于合同用语的解释按照一个理性人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通过文义解释方法的运用,那么本文提到的案例合同条款中的词语“需方”意思只能为需要被加工后的产品的一方,通过常理理解需方相对的是合同中的加工承揽后供应产品的一方,即供方,把需方解释为第三方不符合首要使用文义解释的方法的规范意旨,也违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依据常理,解释合同条款首要使用文义解释的方法,能切实保护合同主体的利益。
四、发现:裁判规则的自发生成
基本事实以及适用规范解释的过程,是探索基本事实以及规范的精神、阐释价值法理的说理过程,“借其说理的内容,法院的裁判常能超越其所判断的个案,对其他事件产生间接的影响。假使其系正确的裁判之主张确实,那么对未来涉及同样法律问题的裁判而言,它就是一个标准的范例。”
[16]说理产生个案裁判要旨,个案裁判要旨也就是个案中发现的裁判规则,裁判规则得以正当理由的论证后,就会形成具有一定意义类型化案件的司法指导性规则,个案成为指导性案例,为社会主体规范生活提供一个行为模式。
(一)基于应然理由的论证
规则发现,个案正当裁判。给与个案裁判规则以正当理由的论证,目的回归到法律对一个在社会当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予以公正解决的要求,这也是裁判要旨之所以具有司法指导性的合法性立场。例如本案提及的案例中所发现的解释合同条款首要使用文义解释的方法的裁判要旨,之所以能成为具有司法指导性的裁判规则,是因为其符合法律正义解决法律问题的要义,其在法律条文的规范要旨之内进行解释,符合法条设计者的立法原意,维护了法律的安定和统一,法律规范发挥了实现生活秩序公正的价值功能。合同解释首要使用文义解释的方法运用,最大限度地保护救济守约、守法和诚信的合同主体的利益,个案中所得到的裁判结论当然就有效地保护了受侵害一方的利益,遵循了合同法中私法自治的原则,又能使基本事实以及规范解释得到法律应然中正当性理由的支撑。
(二)经验逻辑创设共识
守法者,业昌。“无论一项法律什么时候被提出来考虑,人们都没有能力预见到在实际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多种多样的情况。即使人们有这种预见能力,也不可能用没有任何歧义的措词把这些情况都包括进去。”
[17]然而,裁判规则证成的正当性结论,给社会主体交往提供一种合法确定性的理念与方法路径。“法律规则并不是要陈述事实,而是要设定行为的模式;它们并不是要探究既定条件下的行动后果,而是要制定关于给定条件下会产生何种行为后果的规则;它们并不是提供一个本属于现实世界的模式,而是要为现实世界提供一个模式。”
[18]。法律规范并不服务于对世界的认识,而是服务于对行为的调整,其与习俗和道德一样最终目标是提供实践性的行为准则。本文通过事实、规范解释所发现的规则就是为合同主体提供一种模式,合同条款要使用具有精确字面意思的词句,遵守约定诚信交往,则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得到法律的制裁。
(三)指导性案例的存在灵魂
不能提供裁判规则的案例,不会具有指导意义。“如果有一组案件所涉及的要点相同,那么各方当事人就会期望有同样的决定。如果依据相互对立的原则交替决定这些案件,那么这就是一种很大的不公。如果在昨天的一个案件中,判决不利于作为被告的我;那么如果今天我是原告,我就会期待对此案的判决相同。如果不同,我胸中就会升起一种愤怒和不公的感觉;那将是对我的实质性权利和道德权利的侵犯。”
[19]指导性案例的类型化比较,是将同样的问题纳入同一法律概念之中,是法律规范涵义精确化的过程,追求的是同案同判。同案同判只是指导性案例的功能,而不是其根本价值所在。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要旨是该案例的灵魂所在,因为正是从裁判要旨中诠释的法律方法和技术,是案例具有司法指导性的充分论据,其所提供的是内在推理的正当性和说服力。裁判要旨是目前司法改革中正在讨论的案例指导制度的最基础最为核心的理论原点,个案解释创设裁判规则也是法律方法产生和司法规律探索的实践渊源。
(四)审判引领法律发展
审判是法律发展的载体。法律的发展是通过一种探索性的思维过程实现的,在这一过程中人们不断地试验性地为人类的共同生活问题寻求有效和正当的处理方法,而所找到的方法不得不经受不断的考验和改革。探索性的思维过程总是以审判为载体,其中理性指引的个人良知是正义观念的最终判断依据,在此基础上反复考量具有社会公认力的观念。因此,审判的意义不仅仅只是创造性地发现具有司法指导性的裁判规则,也不仅是裁判要旨提供的规范生活模式的约束与控制,更重要的是在法律的表意系统之内提供了规则建构的衡量过程。常识、常理融合在对于规范的理解之中,规范在理性的考量中获得更多的确定性,并使法律的解释获得对话商谈性的辩论。大而化之则是审判行为遵循规范的意旨,在法律意义之内操作利益与价值的衡量判断,寻找问题的解决方案,法律发展中规则改进、方法技术革新,内在的要求是主观判断要合乎立法法意,审判行为产生的负面效果就应该获得法律的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