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条的规定,很明显,这是关于损害分担的一般性条款,它意味着不论何种类型的案件,只要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官都可能根据这一条款要求双方分担损害。然而,在我国当前的司法环境下,如果允许法官按照这一规定进行裁判将是极其危险的,它可能妨碍过错责任理论的贯彻,侵蚀损害承担的一般原则。因此,本文认为,《侵权责任法》第24条不宜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未来的司法解释需要对其进行限制性解释, [22]将其适用的案件类型予以具体化,以确保法律安全价值的实现。
其三,该条中的“实际情况”应该包括哪些因素?
通过探寻个案实现公平的目标,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主旨,但是,法官所斟酌的事项必须有具体客观的标准,才能够避免恣意和擅断。那么,第24条中的“实际情况”到底包括哪些方面呢?
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在论及无责任能力人的衡平责任时指出,法院第一应斟酌的,为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其他如加害之种类及方法,责任能力欠缺之程度,被害人过失之有无及轻重,以及被害人是否已得有保险金等情事,亦应加以斟酌,以量定其赔偿的数额。 [23]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没有明确规定法官需要斟酌的“实际情况”包括哪些方面,但是笔者认为,上述学者的观点颇具借鉴意义,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固然是主要考虑因素,但不是唯一的因素,此外还要考虑损害本身的性质、程度,损害对受害人的实际影响,以及当事人是否就受损利益进行投保等方面的因素。至于认定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的时间标准,应该以作出裁判之时为准。
五、简短结语
以公平理念和衡平手段作为损害分担的规则,实际上体现了分配正义的思想,它客观上虽然能够使损害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但是它不符合“行为———责任———赔偿”这一基本的逻辑判断,也不能形成清晰的规范来引导人们合理的行为。而且,对损害分配规则的过度依赖还可能损害私法的独立性,因为“在以抽象性的市民形式平等为基本原理的民法,是无法着眼于富人、穷人这样具体关系的社会法原理构成的公平责任原则之间,毫无矛盾地结合在一起的。” [24]因此,笔者以为,私法不应成为劫富济贫、分配财富的一般工具。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适用应该审慎适度,而对不幸损害的分担更多地需要求助于社会救济制度的完善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
注释:
[1]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2]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0页、第154-155页。
[3]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45页。
[4]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六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3页。
[5]我国部分学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纳的是二元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原则。参见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06页;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解释与司法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36-138页;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84页。还有部分学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纳的是三元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参见王利明:《我国<侵权者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特色》,载《法学论坛》2010年第2期;沈幼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三元化之思考———对<侵权责任法>的解读》,载《法学》2010年第5期。
[6]邱聪智:《庞德民事规则理论之评价》,载《台大法学论丛》第2期,转引自前注 [2],王利明书,第16页。
[7]有学者经过考察后认为,如果将公平理念单独作为承担责任的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做法(如果认定为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的话)可谓立法史上的孤例。参见王竹:《我国侵权法上“公平责任”源流考》,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8]《苏俄民法典》,郑华译,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90页。
[9]参见前注 [3],张新宝书,第43页。
[10]参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
[11]米健:《关于“公平”归责原则的思考》,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1期。
[1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八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页。
[13]参见前注 [11],米健文。
[14]参见《瑞士债法典》,吴兆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1页。
[15]参见[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1页。
[16]《荷兰民法典(第3、5、6编)》,王卫国主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6页。
[17]参见前注 [5],沈幼伦文。
[18]参见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7条、第188条之规定。
[19]《损害赔偿的减轻和公平责任》,严治译,载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编:《外国民法论文选》(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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