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是法学最基本的分析方法和分析框架。其不仅适用于对案例的分析,而且适用于民法体系的构建。德国民法的潘德克吞体系就是严格按照法律关系的内在逻辑展开的。其总则——分则模式:总则分为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的变动、法律行为(变动的原因);分则为法律关系具体内容的展开,即各种的法律权利。法律规定,无论其范围大小,总不外乎法律关系,而法律关系之构成,总不外乎上述之要素,整个民法的内容,不外乎法律关系之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及其变动和变动的原因,民法典每一编及每一特别法的内容,也不外乎此,不过各有详略而已。因此,法律关系被德国学者梅迪库斯先生称为“私法的工具”,可见其重要性。所以,确定存在不存在法律关系?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各个构成要素是什么?是每一个民法学习者在考察法律问题时都应当具备的专业素质,可以说,熟练掌握了民法的法律关系,就能够深入理解整个民事权利的逻辑体系。
在案例分析中有效地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其优点在于:
第一,在存在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时,能够条分缕析地分析各种权利义务。通过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和把握,将各种法律关系比分开来,以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第二,排除非法律关系的因素,即在区别法律关系与非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将考虑对象聚焦于法律关系。社会规范系统是一个多元的体系,很多生活关系由道德、风俗、习惯、宗教等社会规范调整,法律并不介入,如民法学说上所谓的“好意施惠关系”、“自然债务”等理论,即揭示出此种社会关系不由法律调整,也不能形成法律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渠道予以救济。例如,甲乙二人素来交好,甲邀请乙到家里做客,此为好意施惠关系,由当事人的私人友谊调整,而不构成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及违约责任问题。
第三,把握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由几项要素构成,要素发生变化,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就随之变更。我认为,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仅限于三个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这是任何法律关系都应具备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例外。而五要素说将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也包涵在法律关系当中,这是值得商榷的。法律事实应当是外在于法律关系的因素,它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法律关系加以连接的中间点,是使客观的权利变为主观的权利的媒介,法律事实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但它本身并不是法律关系内在的要素。
第四,把握法律关系的变动。把握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脉络。民事法律关系都是不断变化发生的,考察任何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都应当了解变动的原因及其变动的效果,这就意味着必须查找一定的法律事实,但是法律事实毕竟是外在于法律关系的,它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法律关系加以连接的中介,但它本身并不属于法律关系的要素。因为只有考察法律事实之后才能明确其引发了何种法律关系,而在明确了该种法律关系之后已经无须再考察法律事实了
(二)法律关系分析法的特点
法律关系分析法的特点主要在于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就是要判断在一个民事案例中,首先要确定不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权利义务内容。其次要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的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适用法律。这种方法的特点在于:
第一,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首先着眼于对案件事实的考察,在此基础上在适用法律,把案件事实的分析与法律的适用作为两个步骤。请求权基础的方法侧重于探究请求权的规范基础,注重将事实与法律结合起来考察。
第二,它是对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全面考察,而不仅仅对法律关系的某一特定内容,即请求权的考察。而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方法则是对通过考察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探究其法律基础和事实依据,其考察范围限于与请求权相关的法律事实和规范基础。采用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可以高屋建瓴地分析各种法律关系。一种法律关系中,可能有多个权利,而不仅仅包括请求权。
第三,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是法学最基本的分析方法和分析框架。其不仅是一种案例分析的方法,而且适用于法学研究和民法体系的构建。法学的考察对象即是特定的法律关系,任何法律问题不外是法律关系的分析与综合。请求权基础的方法是更侧重于对案例进行分析的方法。
(三)法律关系分析法的运用
法律关系分析法的运用可分为以下两个步骤:
第一步,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具体又可包括四个步骤:
1.明确争议点及与其相关的法律关系,即明确争议的核心关系,围绕该核心关系还有哪些“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二者关系如何。例如,争议的焦点(核心关系)是无权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围绕该争议点可能涉及到授权关系是否存在、相对人是否成立表见代理关系等“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然后判断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例如授权关系的有因还是无因等。
2.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如好意施惠关系,由当事人的私人友谊调整,不构成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排除在法律关系的考察之外。再如,朋友亲戚相聚交谈、邻里之间相互串门等也不产生法律意义。如果根本就没有产生法律关系,则剩余的问题无须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