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由于形式推理的不能,我们必然借助于实质推理来进行判断,而在运用实质推理时,价值判断就显示出它在逻辑推理中的灵魂和生命力。联系“彭宇案”件来看,在确认本案事实出现模糊状态下,我们必须介入价值因素的选择,在考虑选择何种价值时,又必须考虑利益衡量的参照因素,这就是雍琦教授所表达的“审判总体思维模式”。诚然,本文不过多地讨论如何运用“审判总体思维模式”来达到对“彭宇案”一个较好的社会裁决效果,而仅试图说明在将来审理类似于“彭宇案”时,法官所运用的法律推理不仅仅停留在形式推理方面,更在于为法官进行法律推理时指向了更好的方法和路径,掌握了正确的方法和路径,就能够保证裁判的正确性。因此,从这项意义来说,文中通过“彭宇案”的视角来说明法律推理的效用“并非著述,而是路标”。
参考文献:
1、【英】H.L.A哈特著,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的概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美】罗纳德·德沃金著,李冠宜译:《法律帝国》,时英出版社,2002年版。
3、【德】卡尔.拉伦茨著,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4、高中、刘道远:《财产权案例精析丛书——夫妻财产权》,中国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5、沈宗灵:《法律推理与法律适用》,载《法学》,1988年第5期。
6、金承光:《超越形式逻辑眼界的法律逻辑--雍琦教授的审判逻辑理论体系》,载《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1期。
7、张继成:《价值判断是法律推理的灵魂》,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
[①] 蝴蝶效应在社会学界用来说明:一个坏的微小的机制,如果不加以及时地引导、调节,会给社会带来非常大的危害,戏称为“龙卷风”或“风暴”。此案的“蝴蝶效应”开始陆续在各地出现。2008年1月18日,江苏一名94岁的老太太在买菜途中不慎滑倒在积雪上不能动弹。周围群众害怕救助会惹出麻烦,于是便一直任其躺在那里。(参见:2008年1月20日《扬子晚报》)
[②] 参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 民 事 判 决 书,一审判决后,被告彭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调解结案。案件判决书参见http://hongdou.gxnews.com.cn/viewthread-2877252-1.html。
[③] 【英】H.L.A哈特著,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的概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9-130页。
[④] 沈宗灵教授首先提出了不同于形式推理的实质推理之别,认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通常采用的是形式推理,而这恰恰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在一些疑难案件中已不再适合,必须代之以高层次的实质推理。参见沈宗灵:《法律推理与法律适用》,载《法学》,1988年第5期。
[⑤] 雍琦教授继承和发展了沈宗灵教授提出的实质推理观,并做了进一步系统论证和完善实质推理问题。参见金承光:《超越形式逻辑眼界的法律逻辑--雍琦教授的审判逻辑理论体系》,载《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1期。
[⑥] 本文形式推理与形式逻辑方法指向同一含义,为与实质推理和非形式逻辑方法相区别而作这一区别概念。张继成教授认为形式推理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根据确认的案件事实,直接援用相关的法律条款,并严格按照确定的法律条款的判断结构形式所进行的推理。参见张继成:《价值判断是法律推理的灵魂》,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
[⑦] 沈宗灵教授认为形式推理在我国主要指三段论方式的推理,主要形式有: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类推)。张继成教授则认为,区分它们的标准应当是有现成的完备的、没有矛盾冲突的法律规范可供直接援用的是形式法律推理,反之则是实质法律推理。简而言之,有现成的法律规范、价值标准的是形式法律推理,没有现成的法律规范、价值标准的是实质法律推理。参见张继成:《价值判断是法律推理的灵魂》,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雍琦教授则认为形式法律推理是指单纯依照某项法律规范而不掺入法律规范之外的其他因素而进行的适用法律的推理。实质法律推理是指在法律规范之外寻找裁决、判处理由而进行的适用法律的推理,是以评价为基础的辩护性推理。参见金承光:《超越形式逻辑眼界的法律逻辑--雍琦教授的审判逻辑理论体系》,载《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1期。
[⑧] 参见张继成:《价值判断是法律推理的灵魂》,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
[⑨] 参见高中、刘道远:《财产权案例精析丛书——夫妻财产权》,中国法律出版社2005年4月第1版(案例的简介和观点)。
[⑩] 参见金承光:《超越形式逻辑眼界的法律逻辑--雍琦教授的审判逻辑理论体系》,载《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1期。
[11] 限缩解释,狭义理解较能符合“立法者的意志”,则须为限缩解释,如广义理解较能符合此意志,则须为扩张解释。参见【德】卡尔.拉伦茨著,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28-231页。
[12] Elmer案,1882年在纽约,Elmer谋杀了自己的祖父——他毒死了他。他知道祖父的现存遗嘱中,留给他客观的遗产。但他怀疑这个最近续絃的老头子会更改遗嘱,而什么也不留给他。东窗事发之后,他被控犯罪,并被处以有期徒刑。参见【美】罗纳德·德沃金著,李冠宜译:《法律帝国》, 时英出版社,2002年版,第16-20页。
司法推理的非形式逻辑方法之考量.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