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成果,最终需要通过宪法来确认。因为经济学界博弈论的研究成果表明,在无政府的自然状态下(霍布斯状态下),理性的经济人不会采用互惠性的合作策略,而是走向互相掠夺,最终导致了“囚徒困境”。于是,宪政经济学为我们提供了“宪政经济神话”的论证逻辑:为走出囚徒困境——达成契约——建立宪法秩序——违约——需要政府维护契约(宪法)——政府也有可能破坏宪法——约束政府(有限政府)。在这个逻辑论证过程中,对政府权力的约束是最主要的约束,人们出于自利目的,理性经济人必定会要求建立宪制政府,形成宪制秩序,从而保证人们采取合作的策略,实现双赢的博弈。在理性经济人眼里,只有在宪制秩序下才会达到利己与利他的统一[11]。宪制经济学赋予了政府和宪法存在的正当性,但现在的问题是,这种正当性如何实现其“合法性”?这就又回到了我们之前所提到的“程序中性”问题上来。在立宪和修宪的过程中,最根本的问题就是确定制宪规则,按照主权在民原则,人们选择了选举上的代议制,确立了投票规则,最优的投票规则不但能保证决策的总成本最低,而且实现了“主权在民”的政治价值。程序上的一系列规则赋予了宪法形式上的“合法性”,并且通过程序规则和程序技巧间接实现了“实质中性”,实现了在假定的理论前提下的共同话语体系中的“社会正义”。在这里之所以要强调“程序中性”,不仅仅是基于传统法学理论中的“程序正义”的“工具理性”价值,而是源于经济学理论中的“帕累托最优规则”的提出。如前所述,经济学认为最大的善是个人效用和社会效用的和谐统一,宪政经济学也继承了这一思想。但在效用的评价上,以布坎南为代表的经济学派坚持主观主义的过程论,认为不存在客观的评价标准,不用人之间的效用是不可比较的,不能依据结果而只能依据过程来衡量,不存在效用的最大化,只剩下帕累托最优,符合帕累托最优的就是善的。在宪法规则的约束下,只要人们的行为是自愿的、不受强制的,则是帕累托最优的。至于规则本身,只要是人们同意的,则也是帕累托最优的。宪法是通过程序规则,人们一致投票表决的结果,因而是善的、公平的,正义的。但因为订立契约时或者在表决立法时存在着“无知之幕”,“无知之幕”的设立虽然一方面保证了契约的顺利达成[12],另一方面也节省了订立签约时的“妥协成本”,但是,在宪法或者规则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摩擦显示了利益分配的不均衡,并导致了社会的不稳定,因而,对于在“揭幕”后存在的不均衡现象,应允许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重新协调,否则就有可能因为矛盾积累、激发而导致暴力冲突,于是,这也为修改宪法提供了理由和可能。
在人们的逐利活动中,最关键的无疑是利益分配方式的确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最大化地占有和支配利益对象。然而,物质资源(利益对象)的稀缺性是人类不可超越的障碍,虽然所有人都想实现“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但是,我们还是只能一直走在“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大道上。人的最大化地占有利益的自利性和资源的稀缺性之间的矛盾决定了利益冲突的不可避免性。利益冲突超越了一定的“度”,必然会带来社会的无序和不稳定。甚至还有可能使冲突方和整个社会在激烈的冲突中毁灭。因此,为了人类整体的安全和幸福,必须创设一种制度以确立利益的分配方式,并协调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宪政制度正好有这种功能,它不仅关系到政治利益的确立、分配和实现,而且也关系到经济利益的确立、分配和实现。宪政制度从本质上讲就是一种利益分配制度。对于宪政制度的利益实质,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13]:一是,利益矛盾和冲突的不可调和是宪政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二是,利益调整是宪政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力;三是,宪政制度的实质与核心是利益分配问题。
宪政是西方的舶来品,近代意义上的宪政制度是伴随着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而逐步确立的。宪政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与在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封建贵族之间在不可调和的利益矛盾下,资产阶级借用“人民主权”、“天赋人权”等理论武器,最终以暴力革命的方式发起或者推翻了封建专制制度。取得革命胜利的资产阶级,为了巩固和维护自身的统治地位,确立有利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分配方式,最佳的办法就是以最高效力的宪法确认这种制度,并确保它的稳定性和永续性。尽管这样,宪法也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而且,随着社会的变迁,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和分化,利益集团的力量对比关系也出现了此消彼长的情况,而“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14]”,当利益关系、利益格局发生变化时,利益集团必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表现和反馈其利益诉求,而这种利益诉求最终也必然表现在制度变迁上来,最终通过制度的变迁和调整而使利益关系不断趋于均衡状态。
宪政制度的变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和平的方式,一种是暴力的方式。选择何种方式,除了受制于当时的矛盾紧张程度、力量对比关系、法治文化传统、民族习惯外,还取决于统治者和民众的理性程度。和平的方式是当今很多国家推崇的方式,它通过一种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利益磋商机制,修正宪政制度的缺陷,从而平衡协调利益冲突,使利益关系趋于均衡状态。暴力的方式是破坏力很大的一种方式,它是通过武装斗争和流血冲突使宪政制度发生根本的变迁,一般只有在矛盾激化,并且已经无法协调和平衡的状况下才采用,但是,对于广大民众来说,这种方式无论如何都是灾难。不论是从宪政制度的产生还是变迁来看,利益关系的界定、利益分配方式的确定、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和阶层对利益的维护以及促进利益格局的均衡状态,都是宪政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宪政制度的实质所在。“利益冲突实质上绝不仅仅是对利益对象或劳动对象的争夺,更为主要的是对利益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的争夺,是对社会地位的争夺[15]”。纵观世界政治发展历程,不管各国宪政运动如何千差万别,都不过是主导性政治力量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制度体现[16]。人类的历史,其实也就是一部为“利益”而斗争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