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因为聚众性行为产生了外部的道德成本,所以为了维护主流道德,需要采取一些措施解决此类行为的外部性。立法者和一些民众认为,刑法规制是对被聚众淫乱行为破坏了的道德的有效维护。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立法目的解释有一个内容被笔者有意忽视了,那就是“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淫乱罪在刑法中也被规定在第六章第一节,这一章的章罪名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节的节罪名是扰乱公共秩序罪,所以,根据体系解释,立法者认为聚众淫乱行为还会产生一种外部性,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具体而言就是扰乱公共秩序。既然刑法中提出“公共秩序”的概念,那么在分析聚众性行为时必须要考察何谓“公共秩序”,以及聚众性行为的外部性为何和“公共秩序”联系起来,即聚众性行为的负外部性是否包括“扰乱公共秩序”。对此,不能做一笼统的回答,正如前文所述,应该区分两类不同的聚众性行为,才能认识聚众性行为是否会产生“扰乱公共秩序”的负外部性。
(二)公然的聚众性行为的外部性
根据当下中国社会的主流道德观,性行为的主体是夫妻之间、男女之间、同辈之间,性行为的空间是秘密空间、私隐空间。故而公开场合的性行为违反主流性道德,法律常常规制此种外部性的产生,如刑法第236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属于强奸罪的情节加重犯;第237条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在公共场合的聚众性行为也有同样的外部性,它使持有主流性道德而不愿看到这种行为的人,不经意间看到这种违背他们道德感的行为,从而感到道德观受到挑战,情感受到伤害。为解决聚众性行为的外部性,通常法律规制是必要的手段。
但上文已经提出,聚众性行为不仅对道德感觉产生外部性,还会对公共秩序产生外部性。公共秩序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对此可以做如下理解:“公共秩序通常指法律、纪律以及优良的社会习惯等行为准则,一般包括公共场所的活动秩序、交通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工作秩序、居民生活秩序等。”
[⑨]所以公共秩序应该与公共生活联系在一起,公众从事社会公共生活的各种场所是公共场所,如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加油站、商场、公园、展览馆、礼堂、贸易集市、菜市场、公共食堂、酒店、酒吧、办公楼、学校、医院、邮局、电影院、网吧、游泳池、体育场、公共厕所等等。在这些公共场所进行聚众性行为,不符合公共场所的一般功能,从而对公共场所的应有秩序产生外部性,即破坏“公共秩序”。公共秩序是稳定社会的基石,在公共场所的聚众性行为会产生扰乱公共秩序的外部性。
以上分析了“在公共场所的”聚众性行为,这种聚众性行为明显地属于公然的聚众性行为。但需要注意,我们应当区分公然的聚众性行为与“在公共场所的”聚众性行为。一般看来,公然的聚众性行为应该包括“在公共场所的”聚众性行为,但不限于“在公共场所的”聚众性行为,还有一些不那么公开的公然聚众性行为。公然的聚众性行为强调的是此种行为的“公然性”,只要行为有被他人知晓、影响他人的可能,就满足这种“公然性”,而不论其场所是公开还是私密。即使在私密空间,聚众性行为也有影响他人的可能,从而满足“公然性”,对他人的正常生活秩序产生外部性,这也是扰乱公共秩序的应有之意。例如陕西的“黄碟案”,虽然当事人在其诊所后屋看黄碟,但诊所面对该村一条大道,紧邻的一排房屋是商业门面,诊所由两个通透的商业门面用房构成。所以有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虽然在私人场所看黄碟,但会影响大道、商业门面用房等公共场所,所以此时看黄碟这种私密行为具备“公然性”的条件,会产生外部性。同时,即使一种行为发生在通常认为是公共场所的地方,如废弃的公厕,只要其他公众没有看到或者听到的可能,也不应认为是“公然”。
总之,公然的聚众性行为既会对道德观产生外部性,也会对公共秩序产生外部性。
(三)私隐的聚众性行为的外部性
这里所说的“私隐”,除了表示此种行为发生的场合具有私密性,如在住宅中;还意味着这种行为不会为他人知晓,不会影响他人的生活,也就是没有“公然性”。以此为标准,如果南京换偶案中当事人换偶的场所不是公开的,如马某的家中,且其行为也没有影响到他人的生活,如邻居并不知晓此事,生活未受到马某等人的影响,那么马某等人的行为就是私隐的。
私隐的聚众性行为产生的外部性与公然的聚众性行为不同。既然私隐的聚众性行为不为他人所知,是在封闭的空间里进行的,那么这种行为就不会破坏公共秩序,影响他人的生活。所以私隐的聚众性行为不会产生扰乱公共秩序的外部性。但如果发生在私隐环境中的聚众性行为,被揭发或侦查出来,比如南京换偶案中当事人的性活动就通过媒体曝露在人们的视野范围内,从私隐的行为成为了被他人知晓的行为,从而失去私隐性,那么知晓此事的人会认为换偶行为伤害了他们的道德感,即社会的主流道德感。此时私隐的聚众性行为才产生了外部性,即伤害社会主流道德。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仍不能说此种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因为此时行为早已结束,不存在破坏社会秩序的可能,并且事实上也未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结果。对于一个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我们只能说在一个行为的当时或者其结果可以影响的范围内破坏了社会秩序,才是真正的破坏社会秩序,否则都是以此为幌子掩盖其他的话语目的。由此看来,私隐的聚众性行为即使事后被外人知晓,也不会破坏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