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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越来越具有完全的和明确的理论形式。
如此说来,理论其实是内在于实践结构之中的。这一结构在简单案件中隐没不彰,在疑难案件中却展现无遗。疑难案件的疑难之处,就在于任何法律上的主张,只能通过法律根据来辩护,但人们对什么是法律根据、也就是合法性判准是什么存在争议,而合法性判准可能又要通过合法性价值来辩护,因而必然会诉诸于更广泛亦更复杂的政治解决方案。比如,基恩法官对法律就是对法律条文的日常理解这一观点的辩护,就涉及到法治的价值、立法至上以及法官在政治体制中的职责等问题的反思。即使是一些简单案件,也可能因为遇到强有力的挑战,而成为疑难案件。比如,特鲁派尼法官认为法律就是法律条文,法官的职责就是适用法律条文,因而本案在法律上非常简单,而福斯特法官的异议却将争议焦点转化为法律究竟是什么的争议,从而使得其他同事不得不为其各自的法律观进行辩护来支持自己的判决。
法律的论辩性或许会使一些人担忧,因为随着辩护梯度越高,辩护所涉及的信念之网也就越广泛,必然会增加法律的不确定性,甚至会给人一种错觉,以为法律不过是文字游戏,或法官个人信念的竞技场。确实,法律无法完全消除不确定性,但是,如果理论争议是不可避免的,拒绝理论辩护而追求确定性,无疑是掩耳盗铃。关键在于如何利用理论改进法律实践。要求法官为其裁判提供根据,并接受公共讨论的审查,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限制法官的恣意,并将实践中潜藏的深层观点揭示出来并予以严格的检验,消除其中的盲点和错误,寻求对法律实践的最佳辩护。这些论辩虽然很难获得唯一正确的答案,但它为法律安置了一个持续反思、商谈和自我调适的动态机制,深化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并不断刷新和塑造我们的法律实践。
实践与理论的关系大略如此。理论的“用处”也就不难理解了。如果你同意,法律人的尊荣,就在于他能够富有智慧地处理重大而复杂的争议,霍姆斯的告诫就是对的:只有借助对抽象和一般性的法律问题的反思,法律人才能成为业界翘楚。法律实践不能抛开理论独自前行,缺乏对普遍性问题的兴趣,并非因为理论不适用,而是意味着具体知识的匮乏,特别是对法律实践的深层结构缺乏理解。
最后顺便说一下,被波斯纳尊为实用主义先驱的霍布斯,还饶有意味地指出,法律人的幸福不只是为大公司担任法律顾问并拿到高额收入。法律中更为深远也更具一般意义的东西,正是法律中包含的普遍性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反思,可以让我们与宇宙万物相连接,“听到无限苍穹的一缕回音,瞥见它那深不可测的变化过程”,并对奥妙莫测的普遍法则有所领悟,在这个意义上,法理论也是法律人的幸福“食粮”。
延伸阅读:
萨伯:《洞穴奇案》,陈福勇、张世泰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版。
罗纳德·德沃金:《身披法袍的正义》,周林刚、翟志勇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霍姆斯:《法律的道路》,载《霍姆斯读本:论文与公共演讲选集》,刘思达译,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
凯斯·R·孙斯坦著:《法律推理与政治冲突》,金朝武、胡爱平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玛蒂尔德·柯恩:作为理由之治的法治,《中外法学》2010年第3期。
来源:范立波的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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