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识融合逻辑推理
主张生活事实的存在需要证据证明,认定证据的证明力过程的证据分析还需要可依据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司法裁判中逻辑推理从来都是不可避免的步骤,其价值功能无可厚非。常识的利用,总是被专业的司法者以外的社会主体所质疑。完整的法律体系建成后,以常识为中心的生活经验作为解释以及逻辑推理的知识来源或前提,将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3]上述案件中被告提供的产品进场接收记录,记载了被告在外观上观测检验产品的情况,常识揭示一个事实,单纯外部肉眼观测不可能检测判断产品的质量性能,且接收记录中质量问题一栏,未记载产品存在质量不合格问题,就可以推定产品质量合格。
(四) 证明力判断不斥心证
认定证据即使有法可循,但最终要进入主观考量之自由心证主观判断阶段。在这过程中即使是方法上无可争议的努力也不能提供绝对正确的,在专业眼光看来毫无疑问的断言,而只是提供一些较好的理由。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但证明力却是主观与模糊的。证据作为事实的客观承载存在于客观生活中,当被当事人证明主张的生活事实时,就进入了主观思维,呈现在证据分析者面前的,只是陈述以及其他证据勾勒的情景回忆。哈贝马斯认为:“只有在与别的观察者对同一对象进行的讨论和辩论中,陈述的真实性与正确性才能得到检验。在充满陈述、怀疑与辩论的对话过程中,陈述不断的被修正,以至于不再有新的疑问与诘难。最终,当获得一致结论时,该结论才可以被认为是真实、正确的。”
[4]经过论辩对话与商谈质证后的证据,在考虑了当事双方就证据真实性、证明对象以及证明力等问题的意见后,关于证明力的大小裁量进入司法者的思维。采用常识融合逻辑方法,对于证据证明力的判断,仍然是主观的认定结果,即是证据的真伪、证据的证明力、证明对象以及证明的程度得到评价,此中裁量的自由心证给与的是实质影响事实的理由,理由具有生活经验意义更具有逻辑规则意义。
二、整合:型构规范性基本事实
通过证据分析能够认定生活事实的历史存在,生活事实被法律所评价时才会产生法律意义,进而在纠纷诉讼中确定当事双方的法律关系,生活事实演变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框定的,而又经过法律职业群体(法官起着最终决定性作用)证明的‘客观’事实”。
[5]在法律事实构成思维模式下,确定存在。“事实只有在首先通过一个法律程序加以确定后,才能被带入到法律范围中来……确定案件事实的主管机关,在法律上‘创造’着这些事实。所以通过一个法律程序确定事实的功能,就始终具有一种特定的构成性。”
[6]
(一)确认演变中的法律关系
纠纷现,关系乱。纠纷进入诉讼阶段,意味着生活事实中受侵害的权益,无法得到救济。纠纷使得一般法律关系中的以权利义务为中心的内容发生变化,事实状态不再是制定法所预期的秩序景象,因为纠纷是对制定法所预期的秩序的破坏。按照制定法对于纠纷的调整程序,对于受侵害的利益进行救济,就要首先确定纠纷引起法律关系什么样的演变,例如在上述加工承揽纠纷案件中,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成为纠纷之前的一个约定,且上述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双方依合同私法自治诚信守约,则不会发生法律调整之下的权益冲突。双方受有效的合同法律关系制约,若一方不守约,则破坏了合同法所确定的法律关系所预设的秩序,一般合同关系演变为赔偿关系,这个过程需要确定的是对于守约方损失的救济。
(二)建构基本法律事实
吉尔兹认为:“法律事实并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人为造成的……它们是根据证据法则、法定规则、判例汇编等诸如此类的事物而构设出来的,总之是社会的产物。”
[7]对于法律事实需要在司法评价的基础上建构。“认识是这样一个过程,不同的认识主体通过语言表达自己关于认识对象的解释,并通过语言这种交往形式寻求他人对自己关于认识对象的解释的理解,同时也理解他人对认识对象的解释;主体间通过对话和交往不断地抛弃那些不能获得共识的解释,并且以共同的解释来完成对认识结果的建构。”
[8] 通过当事者的民主程序性的商谈对话,诉讼主体诠释建构的是曾经发生的具有规范意义的基本事实。诉讼主体从自己的利益角度出发,表达对于所感事实的干预。充分考虑利益主体对于事实的主张,通过证据裁剪出来的事实,是对于过去生活事实的规范描绘,更是法律事实建构的过程。法律事实建构是一种规范性行为,是法律规范对于生活事实衡量的一种结果,规范性体现了法律对于生活事实的评价。
(三) 理解法律事实构成
证据分析、法律关系以及法律事实谈及的均是对于事实问题的认识。有了法律事实,就需要进一步向规范靠拢。一般情况下法律事实符合构成,则有其相对应的法律后果。事实构成所涉及的是规范之内所包含的要件,例如在一般情况下,侵权事实构成要件则包括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实施了违法行为,造成了权益受到损害的后果,且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符合以上构成要件,则侵权人则要承担赔偿责任。在加工承揽纠纷纠纷案件中,违约责任的承担,则不要求一方主体存在过错行为,只要一方有违约行为,而不过度考虑后果损失的大小。法律规范都是都是按照特定的条件程式确立的,该规范结构一般情况下采用如下模式:当……(事实构成),则……(法律后果),依据此中法律规范的内涵意义,只有特定的事实构成实现的时候,特定行为才产生与其相对应的义务、责任、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