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事故双方对道路交通安全注意义务的轻重,机动车危险性大小和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肇事车辆轿车一方无论在尺寸,硬度、重量、大小及对他人的危险性上均较原告方驾驶的电动车具有更大优势,肇事车辆在驾驶过程中应具有更高的避险义务,应当履行的注意义务更重。
从表面上,被告一方举出的证据车检报告似乎否定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实则不然,因为车检报告本身缺乏合法性和客观真实性,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所以根本形成不了相反证据。而原告方所提供的证据其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根据明显优势证据规则(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第1款),合议庭也应依法认定原告方证据的证明力,即确认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
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
张加清 律师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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