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全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江西校友联谊会,简称为“中南大江西校友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总会发起,江西校友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联系,资源共享,服务校友,和谐发展”,传承母校的校训,使本会成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加强联系的纽带和桥梁。
第四条 本会指导方针为:和谐、诚信、团结、互助。
第五条 本会的目标:提升校友会的品牌,促进校友的健康、良性发展。
第六条 本会接受校友总会和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江西省南昌市三经路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联络江西省范围的中南大校友,建立联系校友与母校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组织各种联谊活动;进行学术文化交流与合作;举办其他有关文化教育、公益及学术性活动;增强校友对母校的感情和凝聚力;交流信息,增进情谊,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二)传承母校校训,弘扬母校精神。
(三)加强与各地校友会的联系和交流,相互探讨校友会建设的良好经
(四)编辑校友通讯录;建立校友网络管理系统,建立、维护校友网站。
(五)为母校发展筹措资金,接受捐赠。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在江西工作和生活且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曾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包括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各个时期:中原大学、中南财经学院、 湖北大学、湖北财经专科学校、湖北财经学院、中南政法学院、中南财经大学) 毕业或肄业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函授生及在本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和在母校举办的半年以上各类短训班、夜大生和本校自修大学、专业证书培训班的结业、毕业学员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非本会会员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建设与发展有较大贡献且地属江西省的机构、团体和个人,经江西校友理事会或会长同意,可授予本会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的权利: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监督权,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校友会理事会讨论,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五条 校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十六条 校友会设理事会,对外代表本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其职责为:
(一)讨论和确定本会工作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二)解释和修改本会章程,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校友会秘书处,并领导其工作;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提出下届校友会理事初选名单;
(六)代表本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校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组成。校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一届。
第十八条 校友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校友会理事会会议须有3/5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校友会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的相关职责,向理事会、会长负责。校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3/5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校友会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监事长一名,监事会会员两名。其职责:
(一)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员列席理事会;
(二)监督本会依照核定的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友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领导校友会的各项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和协议。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的办事机构——校友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三)决定秘书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校友会会员缴纳会费;
(二)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第二十五条 本会资产只能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依照国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由秘书长提名的两名校友代表负责管理,分别负责会计和出纳工作,在会长、秘书长的领导下合理支配和使用,并接受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中的“以上”和“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本校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