唤》,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555页。
[4][意]桑德罗•斯奇巴尼:《法学家:法的创立者》,薛军译,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3期。
[5]何勤华:《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9页。
[6]有学者将我国的法学家分为四种:政策注释型、立法参与型、价值批判型和知识学术型。详见闻立军:《法学家在法治秩序建构中的使命》,载《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7][意]但丁:《论世界帝国》,朱虹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出版,第13页。
[8][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9]郭道辉:《法理学的定位和使命》,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7年第6期。
[10]王卫国:《论法学家的人格》,载《民主与法制》1998年第1期。
[11]许章润:《法律、法学与法学家的中国语境》,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12][英]丹尼斯•罗伊德:《法律的理念》,张茂柏译,台北市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第100页。
[13]R. C. Van. Caenegem, Judges, Legislations and Professors: Chapters in European Legal History, Cambridge Umversity Press,1987,p.67.
[14]前注 [1],费希特书,第41页。
[15][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0页。
[16]前注 [4],[意]桑德罗•斯奇巴尼文。
[17]前注 [1],费希特书,第41页。
[18][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9页。
[19][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总序),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20]Thomas S. Kuhn, 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2nd. Enlarged Ed. ,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0,P.175.
[21]汤唯:《创建中国法学流派的主客观条件》,载《法学》2005年第12期。
[22]周少华:《书斋里的法学家》,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23]宋华琳:《法学家的使命:关注现实、反思自我、认真读书》,http://article. chinalawinfo. com: 8008/article-print. asp? articleid=1800
[24]乔新生:《法学家的使命》, http : //www. sina. com. en,检察日报。
[25]邓正来:《法学研究中的学术传统、学术批判、问题意识与学术研究的层面》,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总第13辑,第1页。
[26]季卫东:《社会变革的法律模式》,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代译序),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页。
[27]胡永广、王宏伟:《全球化:当代中国法治化的历史新境界》,载《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6期。
[28][德]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
[29]林东品:《刘涌案折射出法学家的悲哀》,载《检察风云》2004年第2期。
[30]李龙、刘连泰:《法学的品格》,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31]周永坤:《法学家与法律现代化》,载《法律科学》1994年第4期。
[32]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37页。
[33]刘作翔:《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秩序结构—一个法文化的透视》,载信春鹰:《全球化与多元法律文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3页。
[34]钱弘道:《中国法学何处去》,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6 -37页。
[35]同上注,钱弘道书,第42页。
[36]前注 [1],费希特书,第41页。
[37]前注 [1],费希特书,第11页。
[38]前注 [1],费希特书,第40页。
[39]前注 [34],钱弘道书,第29页。
[40]前注 [1],费希特书,第38页。
[41]前注 [1],费希特书,第37页。
[42]《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11-416页。
[43]邓勇:《(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意义与两种反思》,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3期。
[44]陈兴良:《法治的使命》,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48页。
[45]同上注陈兴良书,第446页。
[46][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03页。
[47]季卫东:《“当代法学名著译丛”评介》(选登),载《比较法研究》1994年第2期。
[48]强世功:《法律人的城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26页。
[49]前注 [1],费希特书,第30页。
[50]前注 [1],费希特书,第39页。
[51]前注 [30],李龙、刘连泰文。
[52]张文显等:《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学学术研讨会发言摘要》,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
[53]黄文艺.《全球结构与法律发展》法建出版社2006年版,第22页。
出处:《法学评论》200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