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本案中,因被告邱XX引发的交通事故,最终造成原告杨XX“重度颅脑损伤,伴有严重的神经系统症状和明显体征”,右侧上肢功能活动障碍(右手无法正常活动),中度(偏重)智能损害。交通事故不但直接严重侵害了原告身体健康权,而且造成了精神上的巨大痛苦,尤其是智能的终身不可逆转的损害。
今天我们看到,无论是实质智力还是平常生活,原告杨XX已经失去了一个正常人的能力。这无疑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形象以及身心健康,同时也给包括妻子、儿子在内的家属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和负担。
事故发生后,被告邱XX没有在第一时间施救,而后既没有表示过慰问关心,也未提供任何治疗费用。此次交通事故把原告完全给毁了,也连带毁掉了一个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我们考虑到被告肇事的完全过错、经济条件以及鄱阳县城的生活水平、受害者的精神状况等因素,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而且5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弥补原告本人及其家属心灵深处的创伤来说,也只是杯水车薪。
(十)鉴定费1200元
司法鉴定程序是构成伤残受害人必须进行的程序,因此支出的鉴定费用属于必要费用,属于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受害人的损失范围,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十一)财产损失费500元
在交通事故中,原告的电动车和衣服也遭到损坏。这是交通事故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故理应获得赔偿。
以上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谢谢!
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
张加清 律师
二〇一二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