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州、郡、县的大小中正官,负责察访本地的读书人,从家世(父祖辈的资历仕宦情况和爵位高低等)、个人道德品行和才能三个方面给这些读书人定出品级,供吏部选人时参考。定品本应主要考虑道德和才能,家世仅作参考。但由于魏晋时出任中正者几乎全是门阀世族,他们把持了官吏选拔之权,在评定人的品第时,才德标准日益次要,而家世门第越来显要,甚至成为唯一的标准。到西晋时,就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局面。这样的九品中正制没有有效强化中央对人才选拔的控制,而是维护和巩固了地方门阀的统治,其本身就是门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年作为政治精英选拔制度之改进的察举制,如今也必须予以废弃了。
当隋朝重建了国家统一,力求加强中央集权和改善政治,其措施之一就是废除察举,建立了科举制。公元587年,隋文帝命各州每年有三人来参加秀才的考试,但工商者不得参考;隋炀帝则在公元605年开始设立进士科取士,开启了之后持续1300年的科举制度。这一制度在政治上的最大变化在于它全面加强了中央政府对人才选拔任用的控制,令社会各权势阶层或集团对人才的社会流动和政治选用不再有制度性影响。每个读书人,不论出身,不论贫富,只要愿意,都可以指望主要通过个人努力,凭借个人才华,参与国家政治治理。这就为民间指出了明确的、标准化的、于家于国均有利的文化资本的投资方向,鼓励了社会中文化资本的创造和积累。中央政府可以也通过这一制度开始把她的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基础更直接地向社会各层级,特别是底层,渗透。中国各地的政治文化精英因此也就汇成了一个源自各地却不再只属于地方的全国性网络化的群体,他们不必依赖豪门贵族,不必太多依赖达官贵人,而是可以直接期待并效忠于皇权。即便是远离庙堂,人在江湖,经年的儒家政治文化规训也令各地读书人总体而言无法不胸怀祖国放眼天下。他们是中国政治文化统一的产物,也成为政治文化统一的保证;有了他们就有了文化的统一,就有望维系政治的统一。
通过科举制选拔出来的读书人作为官僚,也会逐渐改造从上到下的各层级政府,通过公文的政治治理成为可能,实现了“文治”,也就实现韦伯意义上的法治。即便那些没进入官僚体系的读书人,无论是尚未、未能或是因退休甚或因罢官而退出这个官僚体系的,都仍然是地方的文化精英,并因此可能是政治精英;他们作为对本地政治有影响的“绅权”,有助于地方政治的清廉,和文化的普及和统一,并因此成为后代中国地方政治的重要力量。
但无论求贤、推举、察举还是科举,也都会面临一个现实问题:通过这一制度筛选出来的人才,是否真有能力有效治理国家,能出色的解决和处理重大政治问题?这因为政治需要的智力和能力,更多是实践理性,而不是纯粹理性;实践理性很难通过口头和字面考察来准确测度,最好的测度是行动或实践。因此中国古代的很早就意识到要防止“纸上谈兵”的悲剧,一直强调防止混淆知识和能力,混淆了智力和能力。
“名实”因此不是作为纯学术问题,而是作为政治实践的问题,分别进入了观点不同但同样务实导向的儒家和法家视野。儒家提出的是实践型人才的家庭和自我培养,强调从修身、齐家到治国、平天下的渐进。而法家则注重对政治精英的严格考察,主张“量能而授官”,“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其中一个也许最为重要的制度是,注重从基层选拔优秀的曾独当一面的行政主官,层层累积经验,最后出任重要的核心政治职位。这一思想最典型地体现为韩非的“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
但鉴于中国是大国,自然疆域极为辽阔复杂,有众多的民族和族群,地方文化多样,并因此在某些政治问题上一定会是利益多元。这种大国政治也就对政治精英选拔制度提出了要求。因此,说是“唯才是举”,但中国至少在汉之后的历代政治精英选拔制度也一直兼顾诸如地域和社会流动等因素。自汉武帝下诏“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甚至按照郡县人口多少分配推举名额开始,经隋唐按照地区分配科举考试名额,直到明清开始按照南、北、中(其实更多是边疆地区)三个地区按固定比例录取进士,而不是简单按照统一考分标准录取进士,这种长期的政治实践表明中国各代的政治精英选拔制度一直渗透了更加深刻的政治考量,即通过人才选拔和参与政治来整合全国各地的政治文化,要努力平衡、协调并创造条件促成源自各地的政治精英积极有能力参与中央政府的政治活动和全国的政治治理,令他们直接间接地表达和传递对于国家统一有效治理非常重要的地方利益信息。这并非基于民主的代议制,但其中有代议制的因素;它不是在民主政治中揉入精英因素,而是在精英政治中揉入了代议因素。
而鉴于上述分析,特别是鉴于中国古代政治精英对于古代中国的政治性构成(constitution)的无可替代的意义,中国古代的精英选拔制度和政治参与制度完全可以以称之为宪制(a constitutional institution)。
出处:《中国法学(文摘)》201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