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地、很经验性地谈论了他认为的这个小国的情形:幅员大小不超出人们才能所及之范围,人们能经常走动,相互熟悉;而符合这个条件的一定是一个比雅典更小的城邦,更可能是一个斯巴达那样的城邦。参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26页;[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83页;[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51页。
[19]“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7页。
[20]“我认为,在自然哲学上几乎没什么比所谓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中所言更荒谬的,也没有什么比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所言与政治治理更相悖的(repugnant),也没什么比其《伦理学》的大部分所言更愚蠢(ignorant)的了。”Thomas Hobbes, Leviathan, ed. with an Intro. by C. B. MacPherson, Penguin Books, 1968,p. 687.
[21][英]霍尔特:《大宪章》,毕竟悦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2]有关《王位继承法》,参见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8页;张千帆:《宪法学讲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5页。外国学者同样有此倾向,参见[美]戈登:《控制国家:从古代雅典到今天的宪政史》,应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29页。沈宗灵先生的《比较宪法—对八国宪法的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页)和由嵘先生主编的《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96页)对《王位继承法》的主要内容和功能做了比较细致的介绍。
[23]Theodore F. T. Plucknett, A Concise History of the Common Law, 5th ed.,Boston: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56, pp.22-23.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卷21),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版,第453页。
[25]而在同样有皇室的日本,由于天主教在日本历史上从未构成,今后也不大可能构成,一个可能通过天皇而左右日本政治的势力,因此,日本的《皇室典范》就仅规定王位继承的顺序,而没有对天皇的宗教信仰加以任何限制。
[26]John Cannon, and Ralph Griffiths, The Oxford Illustrated History of the British Monarch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8.PP.447-448.
[27]《美国宪章》序言。一部最早系统阐述美国制宪目的和意义的最重要的文集则直截了当地(不知是被后人还是各位作者本人)冠名为《联邦党人文集》(Alexander Hamilton, James Madison, and John Jay, The Federalist Papers, Pen-guin, 1987),而反对派的文字后来被汇编成7卷本的《反联邦党人全集》(Herbert J. Storing, and Murray, Dry, eds.,The Complete Anti-Federalist, vols. 1-7,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1)。1787年宪法中丝毫没有提及20世纪下半叶美国司法关注的公民宪法权利问题,这主要源自三年后的采纳的前十条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以及美国南北内战时期颁布的三条重要修正案。
[28]《美国宪法》第1条第3款。
[29]《美国宪法》第1条第2款。
[30]《美国宪法》第1条第2款。
[31]《美国宪法》第2条第1款。
[32]《美国宪法》第2条第2款第2项。
[33]《美国宪法》第3条第2款
[34][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9、10篇。
[35][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1(商业)、12(税收和海关)、13(政府费用)篇。
[36]例如,汉密尔顿撰文([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84篇)细致分析了,为什么《美国宪法》加上个《权利法案》多此一举。他认为,因为批准宪法并不意味着美国人民放弃了任何权利,什么都没有放弃,一切如常,因此也就无需有什么特别的保留。而且,《权利法案》从起源上看就是国王与臣民之间的协定,用来限制国王专有权来保护臣民的特权,即保留某些权利不交给君主,就像《大宪章》一样;而宪法与权利法案根本就不是一回事。最后,明确保护某些权利也许会有不好的意外效果,即某些权利是不受保护的。因此《权利法案》最终会导致只保护《权利法案》中枚举的权利。其他人在制宪辩论中也反对加上《权利法案》,例如,来自康州的谢尔曼( Roger Sherman)就认为,采纳宪法并不自动撤销康州的《权利宣言》,来源: http://avalon. law. yale. edu/18th-century/debates-912. asp),2013年8月25日访问。
[37]Bruce Ackerman, We The People, volume 1,The Foundati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38]Mortimer J. Adler, and William Gorman, The American Testament, Praeger, 1975,P. 87
[39]大量美国史学研究都表明内战之争并非是否解放黑奴,而是如何保存联邦。事实上,即便是林肯也曾一再表明,只要保全联邦愿意在废奴问题上妥协在1862年的一封公开信中,林肯说,“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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