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荒马乱或是天灾人祸,村落社区必然瓦解,底层社会的秩序就不再可能。
  农耕村落制度也完全没有能力为“平天下”贡献制度性力量。农业村落共同体本质上就必须散落,自给自足,与其他村落共同体除了某些包括婚姻在内的交换外,夸张一点,几乎就是“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农耕村落的这一基本格局决定了其自身无法因交易费用太高,众多农耕村落也很难组织起来,有效抵抗因为游牧生活方式而更有组织也更为庞大游牧民族的威胁和入侵,无法以村落的或几个村落的力量来争取或迫使游牧民族与之和平共处。要进行跨地域的社会动员和组织,一定要有一个作为社会核心的具有政治和社会凝聚力的政府或朝廷或公权力,一个中国的“家一国一天下”语境中的国家制度。
  因此古代中国最核心的宪制问题就是,如何在一个只有无数小型村落共同体,却没有大型社会共同体,没有政治经济文化辐射力强大、辐射面极广的都市,没有建立起一个跨越地域的大国政治架构,一个统一的有足够政治统治和动员力量因此才能捍卫自身抵抗游牧民族的国家。注意这个国一旦建立,不仅在当年是超级大国,即便挪到美国宪制创制之际,也令美利坚合众国顿然失色。[56]
  无论从逻辑上看,还是从历朝历代的经验来看,对这一宪制问题的回答都是,一个核心政治精英集团利用天时地利人和,通过其强有力的政治组织力,以军事实力战胜与之竞争的其他政治军事集团,在广阔疆域内完成政治军事统一,为所有民众提供最基本的和平和秩序并赢得他们的接受或“归顺”,将遍布了无数农业村落以及其他族群的这片广阔土地组构成(constitute)一个以中原地区为中心的有政治治理的中国。进而采取各种措施,努力吸纳全国的政治文化精英参与全国政治,以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措施促使不同地区的、互不相知,没有而且本来也不需要什么相互联系的高度离散的民众,展开各种形式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交往,逐渐形成广泛和基本的文化和政治认同,分享基本的社会规则,最终构成了一个有广泛的基本政治和文化认同的共同体,这就是“中国”。
  这不是说古代中国的宪制完全不考虑政治治理所必需的组织结构和权力配置,或这不重要。我只是说,对于古代中国,朝廷的组织结构或权力配置问题从来不是第一位的,不是目的自身,第一位的从来都是如何构成这个政治经济文化共同体,如何从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个方面来同时塑造和构成这个共同体,王朝的政府组织机构只是这一社会基本需求的函数,都必须服从这一基本目的。不要以为这是中国古代政治家和思想家的弱点,其实这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关于城邦宪制的分析思路完全一致,他们都不认为统治者人数多少这种分类对于城邦宪制有什么意义。
  古代中国的政治家和思想家不但要考虑如何通过简单可行的制度,而不是通过“以国家强制力为支撑的社会规范”即法律(这也可以部分解说为什么我更关注宪制,而不是宪法),将无数也许老死不相往来但毕竟鸡犬之声相闻的农耕村落整合起来,将因为相近的地理条件和农业种植业而形成的同质文明村落整合起来,还必须考虑如何将因为山川地形气候等综合因素造就的多样性和异质性的各地区各族群各民族有效整合起来,确保中国这个文明国家的统一和各地的有效融合。极简而言之,中国古代宪制要同时创造“中国”的互动且相互补强的社会共同体和政治共同体,而不是如同之前所分析的西方国家的历史经验,基本是在社会或民族共同体的基础上建立政治共同体或更大的政治共同体。
  这些分析会让更相信国家这样的概念,相信可以用全球且古今统一的精确定义来规定实体的法律人很是纠结。其实,之所以说中国是一个古老的文明,其含义并非通常中国人理解的什么礼仪之邦,或讲文明懂礼貌意义上的文明,而就是说中国自古以来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大国,是同希腊文明、欧洲文明、阿拉伯文明或印度文明并列意义上的那个文明,因此一定不能简单套用无论是城邦国家或是民族国家甚至国家(state)来理解古代和今天的中国。这也就规定了古代中国的宪制,从一开始就是,也必须是大国的宪制,是为融合和整合农耕社会中多元异质地方文化的宪制,是世界罕见的“文明”的宪制。至少自西周以来,即便经历了战国和秦汉的宪制变革,但齐家、治国和平天下的宪制问题始终没有变;自秦汉之后到近代,尽管王朝更迭,也曾灾难深重,边疆少数民族也曾多次人主中原,今天的所谓汉族其实只是在社会动荡和历史中遗失了民族或族群身份的人,但在秦汉时期形成的基本宪制大致延续着,跨越了王朝,并在各代王朝中累积、衍变和再生,回答的仍然是农耕中国“齐家”、“治国”和“平天下”的问题,直到进入19世纪下半叶,中国开始并持续了一个“数千年未见之大变局”,开始了又一次伟大的宪制重构(reconstitution)。
  六、几点说明
  本文分析阐述了宪制问题与宪法问题的区别,至少某些国家的宪制问题可能具有特殊性,以及古代中国宪制问题的特殊性。在结语中,我再对一些问题做一些说明。
  首先,强调一些国家宪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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